2005年11月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我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?
    我于2004年9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,价值150万元。同月15日,我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火灾保险,保险期限为1年,保险金额为150万元,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。因生意上资金周转有困难,我于2005年3月18日将该别墅以17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,但未向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。2005年7月2日,因发生意外火灾,房屋全部烧毁。请问,我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,保险公司应否赔偿?
  读者 李新
 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王毓春律师回答:保险公司不应赔偿。因为我国《保险法》第34条规定,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,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,依法变更合同。此事中,一方面,你违反了诚信原则,别墅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,没办理批单手续,保险合同失效;另一方面,别墅转让后,你对该别墅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,则保险合同自别墅转让时起失效。